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

  

  然而,完善现有立法并不能必然导致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良好实现。良治赖有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使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赖于诸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本文强调考察并完善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立法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作者忽视或否认其它因素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重要作用。


  

  有必要继续说明的是,本文的论述已经存有一个基本的立场或说前设,即乡镇政府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乡镇一级政府能够且应该成为基层社会的重要参与者。然而,乡镇自治并非不可能的选择。如果在乡镇自治的立场和语境中探讨该论题的话,结论将截然不同--将环境保护中能够由乡镇自治组织提供的部分留给乡镇自治组织自行解决,将乡镇自治组织无法提供或难以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交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提供。则本文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事务中独立主体地位以及环境保护作为乡镇政府独立价值的强调就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作者简介】

陈懿(1983—),男,广西南宁市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5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1] 摘自《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农村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plan/zkgb/06hjzkgb/200706/P020070625534875536159.pdf,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6月。
[2] 下文为行文方便起见,凡涉及法律、法规名称时皆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
[3] 引自武力:《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s.net.cn/file/200702158769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
[4] 1954年《宪法》四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二)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五)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八)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九)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 《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乡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设办公室、人民武装部等工作部门和经济、司法、民政、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财政、村镇建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计划统计等助理以及必要的干事。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主任和文书等人员。乡人民武装部设部长和干事。经济助理设若干人,其他助理各设一人。”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助理的职责:(一)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二)协助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理乡范围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和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审核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三)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污染源的排放及综合整治,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征收排污费等工作。”此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还有科技卫生助理负有督促实施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职责,城镇建设助理负有编辑乡镇建设计划,指导合理用电用水的职责。
[9] 实际上,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之中的“国家”,在很大意义上即是作为“政府”的另一种表述出现的。比如可以比较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八条“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以及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就不难发现这点。
[10]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11]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第八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13] 可参见《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五条十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等条文,条文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14] 可参见《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五条;《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三条;《农业法》第九条等,条文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15] 可参见《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等,条文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16] 可参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条文具体内容此不赘述。但是,该项职权在更多的立法例中是被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参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等。
[17] 可参见《环境保护法》第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等条文,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18] 可参见《环境保护法》第五条,《防沙治沙法》第九条,《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等,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19] 关于这点,可参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又可比较《防沙治沙法》第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防沙治沙工作,而乡镇政府则不需要。
[20] 参见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45页。
[21]参见武力:《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s.net.cn/file/200702158769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并参见张新光:《中国建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理论探讨》,“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1332,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
[22] 最近,许多地方已经在乡镇政府设立专职环境与资源保护助理上做出了尝试。参见有关新闻报道,如《甘肃华亭县设立乡镇环保工作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sjc.sepa.gov.cn/info/gxdt/200607/t20060718_78548.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东港区设立乡镇环保机构》,“日照环保网”,http://www.rzhb.gov.cn/news2/list.asp?id=2545,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江山市设立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站》,“江山政务网”,http://www.czjs.gov.cn/Article/jrjs/zwxx/2007-06-26/20070626144838_461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