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肖承海:《论鉴定结论质证的路径依赖》,《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2〕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3〕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
〔4〕胡玉霞:《透析司法鉴定新〈决定〉》,《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5〕申君贵、刘慧:《论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3期。
〔6〕申君贵、刘慧:《论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3期。
〔7〕申君贵、刘慧:《论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3期。
〔8〕张海松:《司法鉴定投诉工作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4期。
〔9〕乔森旺、李金锁:《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分析及完善管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2期。
〔10〕张海松:《司法鉴定投诉工作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4期。
〔11〕李大军:《司法鉴定工作应朝着法庭科学的方向发展光大》,刘家琛主编:《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第三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3页。
〔12〕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
〔13〕蔡墩铭:《刑事证据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1997年版,第4页。
〔14〕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15〕徐静村、颜飞:《通过程序弥合知识的鸿沟—论科学证据对刑事审判的挑战及其应对》,《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2期。
〔16〕梁玉霞:《论司法鉴定权威胁的程序保障》,《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1期。
〔17〕常林:《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五周年成效评析》,《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18〕朱福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转引自常林:《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五周年成效评析》,《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19〕徐静村、颜飞:《通过程序弥合知识的鸿沟—论科学证据对刑事审判的挑战及其应对》,《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2期。
〔20〕陈勋:《论检察机关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4期。
〔21〕〔22〕许明:《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23〕常林:《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五周年成效评析》,《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24〕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六十一条称之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十八条称之为“专业人员”。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称之为“专家辅助人”,本文依此通说。
〔25〕详见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26〕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27〕黄敏:《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28〕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29〕胡玉霞:《透析司法鉴定新〈决定〉》,《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0〕鉴定权主义,又称“固定资格原则”,即哪些人可以在诉讼证明中充当鉴定人是由预先资格认证所决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或考试授予特定主体鉴定人资格,在诉讼证明中,一般只有这些被授予鉴定人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多实行鉴定权主义,但具体规定又各有差异。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31〕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2〕丹宁勋爵认为,技术顾问提供的不是证据而仅是信息,他也不应当受到交叉询问。See, Baldwin & Francis Ltd. v. Patens Appeal tribunal and Others (1959) 2 All E. R. at446.转引自肖建华等著《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