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当事人与司法人员委托专家辅助人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的资格要求不同外,司法人员委托的专家辅助人还必须是中立的,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辅助人客观公正审查判断司法鉴定结论的人不能被委托为司法人员的专家辅助人。这是由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在案件中不同的角色和职能所决定的。因为当事人委托专家辅助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司法人员委托专家辅助人是帮助司法机关客观的查明事实真相,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职责得到全面实现,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证。一般来说,不管是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还是司法人员委托的专家辅助人都可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权利。(1)要求知悉详细情况权。专家辅助人虽然不是鉴定人,但其有权了解和评价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质询鉴定人,因而有权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适用的材料、技术手段、理论知识和鉴定过程等做出详细地说明。(2)质询权。有权协助当事人、检察官及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真伪和就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向鉴定人发问等。(3)意见和理由的发表权。有权就鉴定结论的有关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其理由。(4)正当费用请求权。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误工损失和咨询费用等,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按照约定和规定支付时,专家辅助人可依法请求其支付。(5)拒绝权等。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可以拒绝,如果认为超出其专业知识或科学技术领域的要求也可拒绝。
2、义务。专家辅助人除要遵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外,还要遵守如下义务:(1)对专门问题的说明必须忠于法律要求和科学事实真相;(2)认真履行当事人委托的职责,忠于职守;(3)对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官的询问应如实明确回答等。
(五)专家辅助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于专家辅助人不是一方独立的诉讼主体,其行为不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意见是否采纳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及其意见内容的性质。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当事人觉得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将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时,他可以不接受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或不在法庭出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专家辅助人对司法人员的意见,司法人员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有理有据符合客观事实时必须采信。
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专家辅助人在诉讼活动中超出其职权范围,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将会因其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帮助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者简介】
卢建军,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2005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