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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

  
  鉴定结论的生成过程要比其他证据复杂得多,鉴定结论的内容和形成的根据往往不是只掌握普通知识的人所能够认识和理解的。而且很多时候鉴定结论涉及的是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即便是科学家如果没有从事这一特殊领域的专门研究,不掌握这方面的专门知识也难以对鉴定结论作出准确的评判。鉴定结论“这种具有专门性、科学性的特殊证据,就必须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专家协助,控、辩双方才能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论,并且使科技原理通俗化,法官才能在‘行家里手’们的对话、诠释中使‘专门性问题’普通化,进而全面认识和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判断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所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是正确采纳鉴定结论的必由之路。”〔20〕

  
  很多人把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咎于鉴定人未出庭作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这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但对这些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的认识却存在误区。因为即便是鉴定人出庭,允许控辩双方和法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参与,这种出庭又有何意义呢?鉴定事项通常涉及到高深的科学理论或某些特定的专门知识,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指纹、脚印、笔迹和枪弹等的痕迹物证鉴定、毒物化学鉴定、会计鉴定等都涉及到常人无法理解的科学理论与专业知识。除此之外,司法活动中还常涉及到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的专业技术鉴定也只有具备相应的特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的专家才能理解。缺乏这些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很难对建立在它们基础上的鉴定结论进行评判,缺乏这些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包括律师)也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加以研究,对鉴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能够有效地避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充分发挥质证之功能。”〔21〕鉴定结论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动,法官和诉讼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既找不准询问的角度,也发现不了鉴定的漏洞。因而没有同样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士的协助,对鉴定结论的询问往往很难辨明真伪,即使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审查鉴定结论也无从进行,使得诉讼通过庭审来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正误的功能几乎被架空,这种质询往往流于形式,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但如果建立起完善的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由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上代表辩方与控方的鉴定人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对质和辩论,不仅可以切实解决专业垄断、暗箱操作的问题,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而且能够制约法官对证据取舍的任意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官确认证据。”〔22〕

  
  同时,“科学知识的运用依赖于专家,专家是人因而具有多重属性。作为拥有专门知识的人,一方面专家可以正确运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认定者感到不明确的数据进行合理的拼合或解释,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另一方面,专家也可能误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而形成错误的判断,误导事实认定者(包括法官、陪审团成员)作出错误的判断。”〔23〕建构完善的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有效纠正可以鉴定人员的错误判断,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另外,专家辅助人还能够有效地对鉴定结论的做出和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既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对鉴定结论适用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既可以防止或有效避免前述的各种问题,保证鉴定结论使用的准确性和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又可以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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