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鉴定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因为鉴定结论具有的科学属性,加之司法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对鉴定结论的依赖,致使鉴定结论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人们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适用的证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使重新鉴定的无节制启动导致了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从而形成了多个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又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甚至复核鉴定,如此循环往复”,“重新鉴定的过于频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出现了泛滥的现象,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客观上也影响了诉讼效率。”〔5〕
(三)制约了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明,影响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结论在案件处理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普遍,特别是那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鉴定结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被及时有效的使用,就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进而影响到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在2005年“黄静死亡案”的处理中,“仅就黄静死亡原因就做过六次死亡鉴定,但六次所得的鉴定结果却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案发后22月才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不仅耗费了当事人、司法人员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诉讼时间的拖延,影响了办案效率。”〔6〕
(四)引发信访问题,干扰了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全面推进,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往来更加频繁,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人们维权意识也得到普遍的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还由于司法公信力不足和信访人对于“权大于法”的认知也促使当事人常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找到更高级别的领导,或力图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特别关注。于是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时,常常采用上访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寻求问题的解决。“从全国范围来看,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行政投诉和信访工作的新热点。”〔7〕这不仅扰乱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处理,也影响了党委、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分析
对于上述问题的产生,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过原因。有人认为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因为:一是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多元化;二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民间化、运作市场化;三是法官审查鉴定结论职权化、形式化。〔8〕
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司法鉴定市场化倾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最大异化、皮包公司式的鉴定机构模式严重制约鉴定业的发展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仍不尽人意等。〔9〕
也有人从引起投诉的角度分析了其中的原因: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是造成投诉的直接原因;司法鉴定标准的缺失是导致投诉的重要原因;法律制度的缺陷是造成投诉的深层次原因;管理上的无序是造成投诉的隐性原因;鉴定结论缺乏权威性为投诉埋下隐患和当事人盲目投诉是投诉率上升不可忽视的因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