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
兼论我国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The Fundamental Way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for Using Forensic Science Opinions
Discussion on Constructing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Litigation Expert Auxiliary. Lu Jianjun.
卢建军
【摘要】鉴定结论是司法工作中经常使用的重要证据形式,但在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及其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和专门知识不能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评判。通过建构和完善我国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鉴定结论运用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制度;建构;完善
【全文】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解决司法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其意义在于“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所含信息的解读,借助于此种通道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门性问题转化为大众化的知识,使法官藉此来发现案件事实,提高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1〕司法鉴定“具有生成性证据的作用,鉴定人或专家通过检验、鉴别、判断和推论等‘二次开发’活动生成鉴定意见结论”。这种结论“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技术方法为手段常常具有比直接证据更大的证明力”〔2〕,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青睐。随着社会生活冲突复杂性的增强、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人们对公正司法需求的增加,诉讼活动将会越来越多地依赖司法鉴定结论。然而,在当前司法活动使用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到鉴定结论功用的正常发挥。
一、鉴定结论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鉴定结论是司法工作中经常使用的重要证据形式,甚至在很多时候是最关键的证据,但却在使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严重影响到诉讼案件客观公正和及时有效地处理,严重影响到国家司法活动的权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功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
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结论是以科学理论为依据、以科学方法和设备为手段形成的,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应当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设置合理的使用制度使得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功能和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例如鉴定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出庭参与质证,使得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的疑惑无法消除。“庭审时没有引入对专家证言(鉴定结论)的对抗制,法官又不履行‘守门员’的义务(事实上,很多时候法官也并非是不履行,而是由于这方面知识和能力所限无法履行。引者注),这样就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3〕同时,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司法鉴定机构受利益主导,在收取当事人的鉴定费后,“鉴定人实际扮演了当事人专家证人的角色”,背离客观性倾向于当事人的需要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另外,还由于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对鉴定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致使长期存在鉴定机构多元化,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质疑。”〔4〕加之国家鉴定标准尚不统一,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互相否定,使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丧失殆尽,使人们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鉴定机构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