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在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方面,《
法律援助条例》做到了与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衔接、对应。但是,我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
34条至少忽略了被告人因贫穷或其他由无资力委托辩护人这种情况。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指定辩护”,乃是诉讼程序上的法律概念,它并不意味着法院领导律师工作机构,不意味着只要“法院指定”,律师就要承担“免费服务”的义务。因此,对于被告人因贫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又希望得到辩护人帮助的这类公诉案件,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剥夺了至少是限制了被告人全面地行使其辩护权。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仅限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基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检法并没有强约束力,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相当窄。从实际操作来看,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几种人,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相当稀少。再从经济审查标准分析,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是较为苛刻的,一般规定都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20%左右,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有必要在《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是一种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在这种理念的前提下应该扩大强制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除了目前的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外,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的也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五年以上刑罚属于重罪范围,有必要为了司法利益而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扩大强制法律援助有实现的可能性。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共判处罪犯76795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占19.0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重罪的比例不算高,不会造成重负荷的诉讼成本。[8]
如果说在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方面,《
法律援助条例》做到了与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很好的衔接、对应。那么,在非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方面却并非如此,特别是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较窄,只有六种情形。这六种事项风别是: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即便如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行政、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显得过于狭窄,实践中,更有许多弱势群体中的人需要却没能获得法律援助。可以说相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我国在完善行政、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发展的空间还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