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各国通行的标准---是否进入诉讼程序的标准,可以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和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又可分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指的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即可解决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困难,其形式有调解法律援助、公正法律援助和咨询法律援助等等。[7]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顾名思义,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获得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依据。结合此条的规定,概括了三种法律援助的基本形态: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中2、3两类是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事项,即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主要包括五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法律援助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条规定扩大了《
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援助范围。一方面、将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大大提前即由原来的咸限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由原来只援助被告人一方,扩大到了控辩双方,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此外,在法律援助的获得方式上,《
法律援助条例》在保留原来的被动接接受的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主动申请的方式,使法律援助具有了权利的性质和形式。
《
法律援助条例》第
12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