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内部制度建设和办案质量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要不断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制度促进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要全面建立由专人负责的全程动态监督跟踪的质量管理制度。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后即由专人启动监督,通过随时联系访问受援人、旁听庭审、收集法官意见表等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了解案件办理进程,了解案件办理结果,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水平。
另外,对于港澳台、外国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援助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港澳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适用以上规定。实践中,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适用当地对法律援助条件的规定,凡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法律援助。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中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体现外国人的司法人权保障,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审判中获得法律援助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按外国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中国人在该国的民事审判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那么,我们也对等地给予该外国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如果与中国签署了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该当事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分析
从目前法律援助的操作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表述为:法律援助机构向需要援助的对象提供救济或帮助,解决与受损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法律困难和问题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差距,文化和历史传统不同,民主法治建设程度不同,因而各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国法律援助实施的覆盖面,反映出该国法律保障机制的健全程度。因此,各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此必将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6]
法律援助自首先在英国确立以来发展至今其范围已由最初仅限于诉讼领域演变成为由国家负责实施的,以穷人或其他处境不利的人为对象而实施的,非限于诉讼领域的,以法律法务为中心的援助。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援助领域不断扩展,逐步深入至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建立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下,以前散见于个别法律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
法律援助条例》,相对科学的界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翻开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新的篇章,当然对其给予肯定的同时,也应该指出其中的问题,并尽可能的提出改革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