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在中国的建立健全,随之产生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成立较晚,管理人员参差不齐,因此,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势在必行。
(2)、受援审批程序问题,老年人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等原因,他们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存在具体困难。所以,对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有必要缩短审批时间。同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尽可能指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这样可以减少程序,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的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3)、经费问题,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是制约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所在。以山东省淄博市为例,该市是老工业城市,下岗职工多,已有4万多人低于生活保障线,全市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5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3.66%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需求非常庞大,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需求。[5]建议财政增加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老龄委加大呼吁力度,建立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会”。只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跟上,才能把老年人的实事办好,这是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的物质基础。多种措施的采取势必会使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六千余万残疾人,是庞大的社会特殊贫弱群体。残疾人家即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
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由于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残疾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较之其他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充分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律援助与机构不健全,人员及素质不高、经费缺乏等原因,制约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残疾人被侵权事件增多而法律步伐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的矛盾,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解决新形势下残疾人被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且法律援助欠缺的矛盾,深入贯彻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下大力气是刻不容缓的事情。首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其次,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第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并给予特殊辅助。第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关建立密切联系,介绍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动态数据库,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于受侵害严重,情况紧急的残疾人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援助申请手续,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诺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指派律师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