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建议
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对实现我国环保减排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环境基本法律的缺失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到位,使之无法称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环境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明确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权交易的管理机构,交易规则,折现率尤其是环境容量的确定标准进行规定,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排污权交易。
(一)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增设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
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制度与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的原则主要可以有:在功能区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交易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同类型交易原则;交易过程监控原则;一定范围交易原则等。可引入的制度有:以法律形式确认合法的排污权;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以法律形式规定补偿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政策。[3]
(二)建立污染物监测跟踪系统
我国在监测技术上的落后是排污权交易的一大障碍。建立一套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系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借鉴美国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主要依靠3个数据信息系统来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ETS,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精确性。 二是年度调整系统(ARS,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主要是计算出各账户年终要扣除的许可证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ATS,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自动监测各参加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4]
(三)建立交易折算指标体系。
由于污染物难以量化,目前排污权交易多是停留在二氧化硫的排放上, 而水污染、粉尘污染等其他类别的污染还需深入研究、认真设计, 制定规范化的可执行方案。由于在不同地点、时间以及不同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而受控点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因而政府需根据受控点环境质量的时空特性及不同污染物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定一套交易折算指标体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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