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制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在实体法上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同时,程序法上也规定了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民事举证责任的倒置是随着侵权行为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广泛应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是将原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为被告举证责任,即只要求被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加害人向环境中排放了污染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将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转由加害人承担。也就是说,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者排污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应当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美国环境法就规定:“原告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有可能有污染行为,案件即可成立,若被告否认有该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则必须提出反证。”日本也有类似制度。[17]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构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证明”虽然只能由被告来承担。要使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这种规定只限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者。
同时,为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审判的经验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环境等特殊民事诉讼的举证分配原则,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8]据此,我国已部分确立了环境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范围狭窄,司法解释效力等级比较低,极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因此,应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从立法上扩大其适用范围,尽快制定特殊的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范,克服因立法上的缺陷而给司法工作带来的不便。在修定《环境保护法》时,注意克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将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来对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特殊规定之前,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中,司法人员应正确理解并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时果断地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切实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