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正义, 一般而言是指事情得到公正的处理。具体表现为应当应分, 即人们得到他所应得的待遇。因此, 将环境正义理解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二、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法修改要旨的原因
由于环境正义一词起源于美国,它的解释必然带有西方社会的特有的色彩,所包含的内容并不能与我国的国情完全相容,但是环境正义的基本内涵已成为我国环境法修改的要旨。这一点可以由《环境保护法》凸显的不足来说明。
(一)《环境保护法》结构内容的失衡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除总则的共同内容外,其内容所涉及到的有关污染防治的内容多于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保护的内容。下面是本文所作的初步统计结果:整部法律总共有47 条,其中涉及对三部分内容进行共同调整的有15 条,调整污染防治的内容有24 条,然而,有关自然资源利用保护以及生态保护的内容总共只有8 条。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对调整内容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比例失调,表现出明显的先天不足,损害救济作为基本法的整体协调功能。[7]环境有其复合性,既为人们生存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又为人们发展提供物质条件,环境正义必须在两个方面都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在结构上予以调整、在内容上对上述三个部分进行平衡,形成结构完善、协调、功能优化的法律。
(二)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的缺失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有专家认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细想都体现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8]“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双重目标,也称“二元”目的论。在现阶段,摒弃经济发展来实现环境保护是不可能的,但是也决不能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环境保护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来实现环境正义。因为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这其中包括了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正是环境正义所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