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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修改的要旨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 一词起源于美国,是随着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2年,北卡罗莱纳州华伦县(Warren County ,North Carolina) 的居民反对政府将该地作为有毒垃圾的掩埋场而举行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引发了对环境正义的重视。[1] 其实,早在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部分学术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就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中非正义的问题,但直到“华伦事件”爆发后,环境正义运动才拉开序幕,开始成为一个“公共性”议题。l987 年, 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 Commission for Racial Justice) 在一份“有毒废气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居住区长期以来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这份报告将长期以来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揭露出来,立刻震惊了公众、学者和环保运动者,并引发了许多地方的抗议事件,环境正义也从此成为环境研究与环保运动的重点。1991 年,第一届“美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议”(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Leadership Summit) 在华盛顿召开,会议主旨突出了有色人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自主与权利,并提出了17 项“环境正义基本原则”,从而把环境正义提到新的高度。[2]


  

  对环境正义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学者们各有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是一种反对政府、资本家与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环境殖民行为,主张消除贫穷、共享资源、妥善处理废弃物以及公众享有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3]有的学者把环境正义可概括为: 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环境之权利,而且任何人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它主要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环境权利的平等,维护个人或团体的尊严,尊重其特殊性与不同的需求,达到自我实现并提升个人及社区的能力。[4] 还有的学者把环境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5]


  

  美国国家环保局对此也下了定义。环境正义,指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的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级政策的实施导致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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