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完善

  

  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保护民主思想的体现,许多国家都提供法律手段承认公众的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仅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规定过于空泛,无操作性可言。而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公众监督机制实现环境管理民主化,对于防止因自治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环境权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必不可少的。获取环境信息和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是实现公众参与原则的两大支柱,国外的相关立法正是从这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的。即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证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无保密要求且与民众关系密切的环境数据要定期发布,法国环境法中就有此规定,要求地方环境部门公布环境状况曲线图,公布当地每个污染大户的名单及其平均排放量。二是建立环境听证制度和环境诉讼制度,规定公民可以听证的方式参与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并对环保监管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认为环保监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不当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原告相对举证责任较轻、返还诉讼费等具体措施,促进公民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监督。


  

  此外,我国已有一些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是关于具体生态要素如土地、渔业、森林、草原保护的,同时还有关于特殊区域保护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而《环境保护法》作为单行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应建立生态要素保护制度和特殊区域保护制度,对生态要素和特殊区域的保护进行笼统规定,这既是对已有法律实践的总结,也便于日后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充实,起到基本法前瞻性的指导作用。如生物多样性、湿地、臭氧等要素的保护,国家公园、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还是空白,有待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进行立法。


【作者简介】

廖华(1977-),女,江西南昌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 谢贤林《从〈环境保护法〉到〈环境基本法〉的初探》,http://www. riel. whu. edu.cn/show.asp?
[2]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225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