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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完善

  

  至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现实,即某些地区处于生态屏障的地位如流域的上游其环境需加以特别保护,这使其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牺牲了地区的经济利益;同时相邻或相关的地区享受由此而来的生态效益。因此将地区之间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法律中明确,有助于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并将极大地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三、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创新环保制度


  

  既然谈到了环境问题的外部性,那么利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自然是十分必要的,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有所体现,如前所述的排污收费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有的经济刺激制度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制度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生产者,没有延伸到消费者,无法体现全过程控制的思想;二是消极经济刺激有规定,积极经济刺激在制度上仍是空白。已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大量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规范,《环境保护法》在相应的条款中宜对其作出总结上升,规定对实行清洁生产的企业、建设运营环境基础设施的企业、开展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及优先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规定环境押金制度,对一些具有潜在污染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塑料、玻璃等包装物及废旧电池等进行回收,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当然,最为集中体现全过程控制原则的制度当属清洁生产制度,原《环境保护法》二十五条即是其雏形,现在应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清洁生产制度,法条设计可选择或原则规定清洁生产制度的主体、实施、责任,或规定援引条款。


  

  此外,我国早在1994年5月1日就成立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该制度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自愿申请的企业颁发环境标志,又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标志获得者可将此标志印在所申请的产品及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从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到处置的整个过程都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策时更多选择获得标志的产品和服务,从增加市场销售额的角度促使生产商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法律上确立这项制度,因此要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对环境标志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环境标志制度也是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良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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