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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完善


The perfect system On the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廖华


【摘要】本文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发生变化,立法过于原则,与现行单项环境法律、法规相冲突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制度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制度条款急需修改完善,并从体现“大环境”观念,关注环境公平,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制度;完善
【全文】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诸项环保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但时光荏冉,自1989年特别是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这在所有部门法的发展中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单项环境法对原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有所超越和突破,致使《环境保护法》中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仅不能在环境管理中普遍使用,以指导、协调各单行法中的制度,反而处于与单行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相冲突而失效的尴尬境地。此外,强制管理和制裁为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各项制度中,无法反映新时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综合因素的要求,远不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指导思想的变化,“当今的环境保护已经不单单是防止污染的狭隘范围,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我们应该从更加宽泛的视角来理解环境的含义,即环境、资源与生态融合的整体环境观……”[1]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风险预防、代际公平、公众参与、全过程控制等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原则得以确立,而这些在《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制度中均无从体现,与其作为保护环境的根本性手段和措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因此,《环境保护法》中的制度条款急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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