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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的安全观

  

  维护安全,抽象地讲,维护的是一种价值。或者说,安全是一种价值体系的维护和价值目标的追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本身是追求和平与安全的产物,同时又担负着维护人类生活安全与和平的历史责任,法律安全性所指向的定向物为人们应当拥有的人的权利和法定享有的权利。[5]尽管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6]在西方社会学者公认的法价值体系中,安全往往被视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如法哲学家雷加森斯·西克斯所言,“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如果法律秩序不代表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法律。”[7]托马斯·霍布斯把安全价值放在在法律上特别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应将人民的安全作为最高的法律来对待,“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生活、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与平等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8] 边沁以同样的方法将安全宣称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对象”,而自由和平等在他的思考规划中则被分配到一个从属的地位。在庞德的视野里,安全得到更为宽泛的解释,他把安全作为贯穿于法律之中的人道主义理想来宣扬。[9]

  在我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里,法的安全价值被作为法的普通价值对待,并与法的安定性一并予以考量。一般认为,法的安定包括法的安全与稳定,它包括:(1)健康的法律,即要求法律自身稳定、连续、内部秩序良好;(2)法的适用的合法性、确定性。要求法官、行政官员严格依法办事;(3)民众的广泛认同与强大的调控能力。即要求法律以民众为社会基础,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权威,尤其是高于公权力。[10]由此可见,尽管对法律安全价值理解的角度和重视程度各有不同,但安全作为一项法律的价值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历代法学家之所以将安全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安全与法秩序这种形式结构密切相关,安全是秩序的核心。[11]秩序是人对于客观的自然或社会的状态的描述,而人对于这种客观状态的主观体验就是安全。没有秩序意味着人将处于忧虑之中,并面临不测和危险。历史地看,法的实质内容(正义)可以有天壤之别,但无不具备秩序的外在形态,秩序是法得以克服专制以及无政府状态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具有普遍性要素的必然要求。法的秩序带给法律的逻辑上的一致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使法律得以成为可以排除其它因素特别是权力干扰的自治体,“法律的安全目的--它所关注的是坚定保护重大需要和利益,而不是关注形成有序的法律技术--是试图减少任意变化的频繁度,只要这种频繁度危害了社会必要任务的实施。”[12] 这也充分说明了安全作为法律基础性价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与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使之继续下去。因此,法律之于安全,它的目标不仅是要造就一种安全的现状,还要造就一种安全的心态,实现人们的安全需求。安全一方面具有秩序的形式结构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安全又具有正义的实质内容上的意义,这两个方面反映了安全所具有的手段性价值(秩序)和目的性价值(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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