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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府际争议的现状、成因及其降解(中)

  
  三、条块分割阐述

  
  中国单一制的条块分割使得政府交流十分不便,残留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特色,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必将遭遇很多困难;基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本身就已显僵化,因缺乏交流而难以处理危机事件及府际争议;行政区之间的利益争夺层出不穷,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之间的争议也不胜枚举;多元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为争夺有限的资源而矛盾凸显,“公用地悲剧”不断上演。在实际层面省级政府之间冲突已屡见不鲜,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争夺行政资源时常发生,中央部委之间争权也屡屡出现。作为总体目标的执行者和局部政策的制定者,多元政府不断博弈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各部委与省级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有利可图时争相管辖,无利可图时则互相推诿,这是环境污染、水流域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等积弊重重的原因,虽有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多元主体管辖却始终难以解决。多元府际争议使得政府难以形成整体合力,羁绊了国家总体发展。

  
  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权责对称,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宪法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第90条规定了部委的权限,107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可并未对权限进行明确划分,职能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根本就出现了部门利益化的倾向,众多的行政立法主体各自为战而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法律。行政权不断向外扩张,“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45]而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职能交叉重合,多元利益难以协调,具体事宜很容易陷入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境地;当利益牵涉到多元的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的时候,问题将尤其复杂。在法律缺位和多头主管的境况下,多元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并不清晰,河流污染、资源交换、社会保障、劳务协作等领域等问题多多;加上社区组织、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等作为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非政府组织的利益参与,虽有多元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参与协调却无济于事。

  
  科层制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公共资源争夺激烈进而寻租行为屡禁不止,在妨碍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为府际争议埋下了隐患。从中央与地方资源分配而言,分税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源不足,中央政府财权上收而事权下放,地方政府有事权而财权不够;地方之间就展开了稀缺资源的争夺,地方政府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稀缺资源,暗箱操作以公贿方式向中央政府部门寻租的案例无处不在,从跑部钱进和驻京办的遍地开花即为例证,这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并非长久之道,却也是无奈之举。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之间由于“行政位势差”(乔耀章教授)原因,产生“近水楼台先得月”现象,打破程序公正并造成资源分配的严重失衡。分配不公导致府际争议产生,寻租失败抑或获益少的地方政府心存不满,将会采取更为不合法的程序获得收益,这就导致政府争议逐步激化。

  
  条块分割极易导致误解与认知偏差,各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引起诸多争议,造成极大资源内耗并导致国家整体利益受损,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阻滞因素。从科层制考量,基于条块分割的山东和江苏会在利益驱动下偏袒下级部门,微山湖困局也就演变成了两省之间的争议。行政主体增强独立性而不顾他方利益,造成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不符合整体治理的要求。《水法》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但实际上,微山县和沛县的共同上级是国务院,也就给操作增加了不可行性;多元行政主体介入的情况下,靠行政协调难以奏效。现代主义的县级政府乃至乡镇都是行政主体,强调主体性而忽视“主体间性”,将会使得矛盾难以弥合而陷入困境。鲁苏二省的多元行政主体、水利部门及淮委会的关系,将影响微山湖地区的未来发展。

  
  四、司法角度解析

  
  中国缺乏保障公平竞争的违宪审查机制。司法权对“剑”和“钱包”都缺乏最终影响,“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故而也是最能秉持公正的。[46]公权力监督机制应当是开放、公正、有效的,而中国宪法并未提及本应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职能,仅由《立法法》第86条规定的人大和国务院协调府际关系,这使得司法无法介入府际关系处理,众所周知“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国务院不能成为被告且缺乏法律监督的情形下,也就意味着国务院可不对自身的行政裁决负责,扞卫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宪政法治原则要求,不能以损害一方的权益来换取另一方受益,完善立法从而进行司法裁决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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