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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法学反思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不同阶层存在收入差异,造成区域和阶层之间环境不公。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排放物和居民生活垃圾。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中国区域之间和贫富之间差距逐步拉大。在地区经济总量方面,1999年东中西部经济总量比例是58.7:27.5:13.8,2003年变为60.5:20.3:16.2;在人均收入方面,2000年东部和中西部收入差距是2.8倍,2003年扩大到3.24倍;在投资比重中,2001年东部地区为59.65%,中部地区为23.72%,西部地区仅为16.62%;而从衡量社会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看,中国的”基尼系数“在1994年就翻过了0.4的”警戒水位“,达到0.434,而且每年以0.1%的速度递增,1998年达到0.456,1999年达到0.457,2000年达到0.458,2001年达到0.459,2002年达到0.460,2003年达到0.461.k从产生环境污染源头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富裕阶层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社会上大量穷人则成为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因为大量的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排放物和居民生活垃圾来自发达地区的工商企业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富裕阶层,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产业升级把污染工业向不发达地区转移,富裕阶层可以通过乘坐小汽车、选择环境较好的地方居住等形式,尽可能减轻环境污染的侵害;而不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却难以排斥污染工业,有的地区甚至还只能先引进发达地区转移出来的污染工业,同样一般社会阶层并不能像富裕阶层有能力通过乘坐小汽车和选择环境较好的地方居住等形式逃避环境污染物的侵害。因此,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富裕阶层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造成的污染远远大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阶层,却把环境污染的后果推及不发达地区和贫困阶层,经济发达地区和富裕阶层有能力保护自己避免受环境污染侵害,而不发达地区和贫困阶层却只能静待命运的安排。


  

  (三)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方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是产生环境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j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分权改革,地方政府成为国家行政序列的一个组织,又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和直接受益者,是经济社会运作中特殊的利益主体。作为国家行政序列的一级组织,任期政绩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前途和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和直接收益者,必须在发展地方经济中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从发展经济中获取更多的地区财政利益。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任期政绩和财政收益,对能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的企业,一般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并可能在优化投资环境和降低发展成本的口号下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事实上,中国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有的以优惠政策吸引在国外已被限制生产的外资企业,有的简单地把城市污染企业向郊区或农村地区转移,有的经济不发达地区适应发达地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主动吸引污染型工业入驻等。而中国当前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存在重经济增长轻社会进步的倾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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