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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法学反思

  

  (二)从发展的概念来说。发展观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如何寻找发展的观念,不同的发展观将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资本主义为例,他们把经济增长等同与发展,认为GDP的增长能自动改善生活质量,这时的发展观变成了彻底的”唯经济增长观“。 ”唯经济增长观“的盛行,虽然使经济发展获得了暂时的繁荣,但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来社会的繁荣进步,人们开始寻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唯经济增长观“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人们通过对现代化发展道路的更新审视和工业文明的反思,将目光投向了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现在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虽然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上有所不同,但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却是共同的目标追求。而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


  

  (三)从伦理角度来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工业文明时期价值观的错位,人们发现如果不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纳入到伦理的范畴,那么,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将会自毁文明。而造成这种文明自毁的根源在于传统伦理学的缺陷。因为传统伦理学只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关注人的利益和权利,而忽视非人类的自然界 生存权利。而薪道德伦理观在坚持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给予了科学的诠释。基于此,环境伦理学应用而生。环境伦理学提倡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热爱自然、追求环境公平,它不仅关心人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所有生物和环境的福利。


  

  三、环境公平问题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分析


  

  环境公平的核心就是享受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对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持着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并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工厂。但仍然沿袭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没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乃至国家之间产生了种种享受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责任不对等的环境不公现象。


  

  (一)城市化发展模式拉大了城乡差别,造成城乡之间环境不公。


  

  城市化,即人流、物流、信息流等以加速的势头向城市集聚。城市之所以能发展,是因为城市能够为工业和商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能为居民提供比农村更多的社会福利和更好的人居环境。对比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模式,由于发达国家人口基数低,人口增长率不高,能够在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同时推进城市化,而不会造成太大的城乡差别,不会产生太大的城乡环境不公平。但是,中国城市化发展是在农村人口基数大、农村经济发展不快背景下进行的,政府实施加速城市化发展战略必须为进入城市人口提供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必须加大对城市的投入,必须继续实行牺牲农村、重点发展城市的战略,必然带来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差别不断扩大。以城乡居民收入比较为例,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57∶1,1994年达到2.86∶1,1997年以后再度扩大,到2001年为2.9∶1,2002年为3.1∶1,2003年为3.2∶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大。j如果将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带有很大福利成分的住房、医疗、教育、交通及公共服务计算在内,中国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更是巨大。城乡差别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城乡居民环境上的差别,造成城乡环境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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