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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法学反思

  

  一、环境公平的概念


  

  不同学者对环境公平给予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l:一是强调环境权利公平,认为环境公平指”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集团不得被迫承担和其行为结果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后果。“二是强调环境道德规范建设,认为环境公平主要是”强调对环境资源享用的机会和利益的平等性“,”主要包括代内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平和代际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平。“三是强调法律主体平等,认为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的责任;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共同特点是比较狭隘。环境公平应该是一个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概念,核心应该是每个社会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拥有保护环境和享有环境的平等权利,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从内涵上看,环境公平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内不分民族、性别、阶层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和保护环境的权利与义务,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项政策措施都应该在这个前提下制定和实施,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外延上看,环境公平不仅指在一国地区之间的环境公平,而且指国家之间的环境公平。由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从环境公平的定义看,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环境上的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公平对当代社会的价值体现及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问题,而且具有伦理、环境、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实际意义。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环境公平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实质公平,它不仅仅只追求机会均等,并且它要求分配结果上的公平,环境公平所追求的价值是在承认主体差异的前提下,均蘅各方利益,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的平等。但在实际社会当中,要做到实质公平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用,环境公平的实现也不例外。例如,由于地理位置和国家政策、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影响,会造成地区之间、人和人之间的差别--即产生贫富不均的现象。这就需要国家对其适度的干预,以达到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国家对这种现象进行干预时表现出两种形式:一是以行政手段的方式为之,二是以法律手段的方式为之。j但基于法律手段的优越性,国家对此进行干预时,往往采用法律的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存在着地方与地方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平,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出于平衡利益,基于社会本位的角度,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来保障环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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