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性质之争
有关我国交强险的性质问题,学界争论不一,主流的观点有两种,商业保险说和社会保险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属于我国《
保险法》第
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而言,它属于《
保险法》第
一百零七条所称“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审批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商业保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实际上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即国家实行该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集合社会的力量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七条将此险种的名称定为强制保险,已经可以反映此险种的性质。《条例》特别强调交强险的费率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说明交强险是一种由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的强制性险种,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发行的公益性质的险种,而不是商业性质的险种。
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性质定位
我国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就此就断言交强险不是商业险是不正确的。《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采取“双轨制”立场,即《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加以区分,这是直接造成交强险并非商业保险这种观念错位的主要原因。
交强险存在的法律基础除道交法和《条例》之外,还有我国的
保险法,交强险仍属于我国保险法第
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属于
保险法第
一百零七条所称“条款和费率”应当经保监会审批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