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分析
那么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另外,丙方和丁方分别要求甲方履行A合同和B合同,此时如何处理呢?
1、由于乙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乙方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而甲方也就成为丙方或者丁方起诉的适格被告。现行法律并无关于二手房一房二卖的纠纷如何处理,但是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规定的法理,即丙方和丁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甲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就此而言,可能读者认为对甲方不公平,但是,此归咎于甲方授权的原因,也是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此点在上述文中已经说明,但是就司法实务而言,虽然丙方和丁方有权行使前述权利,但是作为法院或者审理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法院具有一定的平衡当事方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原则的作用,因此,如果最终判令甲方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则可视本案的实际做一定的调整,但是,甲方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乙方追偿或索赔,至于最终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以及多大的支持就看具体双方的证据支撑了。
2、假设本身的丙方以及丁方均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法院作何处理呢?个人认为,法院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则须判令甲方履行其中一份合同,至于履行哪一方合同则选择权在于甲方,因为根据《
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则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本案中的房屋尚未过户,因此存在履行的可能,但又因作为合同交易的对象房屋仅是唯一的且仅能过户给丙方或者丁方其中一人,故此,继续履行合同必然也是A合同或者B合同。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方且法院处于司法中立的地位决定了法院不应指令甲方履行哪一份合同,从处分权的角度和司法中立的角度而言,必然将此选择权归位于甲方,而甲方可选择其中一份对自己更有利的合同来减少自身损失,也由此最终能够实现案件相对较好的解决。至于甲方选择之后,未被继续履行的A合同或者B合同的买受人存在损失的,则可以根据上述第1点的分析向甲方索赔,之后甲方再向乙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