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问题分析及解答 在了解上述相关用语的含义以及法律适用后,回归本案来具体分析案情以及如何处理上述案件问题。
(一)、合同效力分析 对于本案的四份合同效力分析如下:
1、白合同与黑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的白合同与黑合同也经常被冠以“阳合同”(即白合同)和“阴合同”(即黑合同)的名称。究其根源在于白合同仅作为备案所需,其中房屋的交易价格并非真实的交易价格,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体现在黑合同中,房屋买卖双方之所以就同一房屋签订黑白合同,其目的在于避税,此时涉及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无效,我国税法也禁止逃税及避税行为。但是,买卖合同中出现的避税约定或者实际上避税的目的,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主要是因为避税虽然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但这种强制性规范仅是管理性规范,其仅会导致行政处罚,《
合同法》上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无效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那么什么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此,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作出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多数法院认可黑合同中的真实交易价格。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黑白合同均有效,但是就交易价格存在冲突的,则以黑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准。
2、A合同与B合同效力优先顺序问题
就本案而言,A合同与B合同在合同成立及生效不存在瑕疵,但是由于丙方和丁方均起诉甲方要求履行合同,由此带来的疑惑是A合同和B合同应该履行哪一份?两份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在优先顺序问题。此处涉及债权合同的相对性和平等性理论,债权合同不同于物权合同,由于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未附加登记备案或者其他公示措施,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售登记的话,那么一般基于债权合同的相对性就导致了债权合同在效力上不存在孰先孰后问题,即债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平等的。因此,在本案中A合同和B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等的,签订时间先后并不代表着在法律效力的优先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