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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表见代理下的一房二卖案件分析

  
  (二)、什么是表见代理?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如何?

  
  在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乙方的一房二卖现象,其背后涉及的就是广义上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其法律依据详见《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那么就本案而言,乙方的行为构成的表见代理,理由是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且乙方具有相应公证的授权文件和房产相关复印件,无论是丙方还是丁方均信任该公证的授权文件和房产相关复印件而与乙方签订A合同和B合同,此时读者们可能会提出疑问——就是丙方和丁方似乎存在审查过失。但是,就法律相关规定以及现代交易实务而言,丙方或者丁方无须就此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直接联系甲方进行核实,当然,如果就丙方和丁方为了规避自身法律风险而言确实有此必要,但是法律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善意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失,同时也符合社会实际以及法律的效率原则,毕竟不可能每次交易都调查每个交易背景资料,而且本案中,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均已做了公证,表见代理的法律保护就倾斜度而言,更偏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

  
  一旦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之后被代理人再就此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也是跟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之一,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于无权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除非被代理人对行为进行了追认或者被代理人存在过错。由此可见,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首先由甲方承担,之后由甲方向乙方追偿,不存在着甲方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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