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丙方以及丁方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件分析:
一、案件法律背景分析 在就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前,现就有关案件的日常用语或法律术语以及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做简单的解读:
(一)、什么是二手房?现行调整二手房一房二卖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所谓二手房,通常是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手房而言的,具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其一般归属于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二手房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出卖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规定,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4条做了规定,可惜该规定一方面为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且就法律的效力位阶而言,其仅具有较弱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其规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