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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与杀虫剂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1975年、1978年和1988年国会相继对FIFRA予以修订,其最大的推动力来在希望获得更多的数据以更好的对市场上数目繁多的杀虫剂更好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FIFRA虽然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但是其呈现出继续保护杀虫剂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趋势,而对杀虫剂使用者之外的公众健康或环境品质所给与的关注很成问题。[36]


  

  (三)美国杀虫剂规制的利益冲突及其化解手段


  

  美国杀虫剂规制政策一贯以平衡农业生产者、环境和人类健康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特点,但是由于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杀虫剂与人们的联系如此紧密,人们对于杀虫剂导致的健康风险的关注不仅是杀虫剂规制政策的主要的内容,而且其影响着人们对待食物供给、政府在自由市场中应有角色以及美国文化的思考方式。正是前述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合力,推动了不可扭转的美国杀虫剂政策的改革趋势。[37]


  

  美国杀虫剂规制政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由于杀虫剂一直被认为有益于农业生产者,所以在人们看来对于杀虫剂进行规制会有损于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更有甚者,农业生产者认为减少杀虫剂的使用将会急剧的导致农业的减产,从而威胁人类食物的供给,比如纽约害虫控制联合会秘书长Arthur Bassett认为:“我们的关注不是寂静的春天,而是寂静的夏天、寂静的秋天、寂静的冬天和一个寂静的世界。寂静之声仅会被那些为食物而哭泣的声音打破。这一个悲剧的名称就是饥荒。”自1966年以来,美国农业领域使用的杀虫剂从杀虫剂使用总量中的50%上升超过了75%,1991年农业生产者开销中的5%用于购买杀虫剂。[38]但是,人们越来越对杀虫剂给农业带来巨大收益的说法产生疑虑,首先,所谓的杀虫剂的收益只有少数农业生产者获得,因为杀虫剂只适用于有限的农作物;其次,从长远来看,杀虫剂显然并不是很有效,比如人们越来越过多的使用杀虫剂,但是粮食增产的效果却并不明显。[39]此外,使用杀虫剂破坏了害虫的自然控制系统,比如杀虫剂的使用会导致害虫的再现(resurgence)、次级害虫(secondary pest)爆发和害虫抗药性能力的增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出现这种情况时农业生产者会加大杀虫剂的使用力度,而这更加加剧了前述问题的程度,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之势。总之,一个逐渐形成的共识就是人们过于高估杀虫剂所带来的长期和短期收益。而且,自然系统自身能够有效地控制害虫,没有杀虫剂同样能够实现现有的平衡状况。[40]


  

  虽然环境保护是杀虫剂规制政策的另一个主要目标,但是现行的管理模式却往往使得生态处于危险的境地。因为杀虫剂是人类特意使用改变生态系统的药剂,其被用来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生态系统的组成元素,进而改变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所以对于杀虫剂使用的生态关怀主要体现为尽可能使得杀虫剂达到预期的特定目标,防止杀虫剂的扩散适用。[41]FIFRA规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负面影响的杀虫剂不能给与登记,FIFRA意欲保护的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地、所有的植物、人类和其它动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42]尽管FIFRA如此规定,人类的环境并未引起杀虫剂规制政策的足够重视。[43]大多数杀虫剂破坏了比其预期清除的更多有机物,而且也杀伤了很多益虫。杀虫剂如今已成为鸟类、鱼类和野生动物等物种灭绝的罪魁祸首,其不加区别地杀伤所有动植物,1991年著名的加利福尼亚萨克拉曼多河事件使得人们对此有了更加清醒地认识。[44]尽管如此,但是现行的市场规制政策未能鼓励杀虫剂生产者生产只对单一害虫具有杀伤力的杀虫剂,也并未采用环境管制其它领域所要求的受管制主体使用最佳技术手段的做法。也许正是由于杀虫剂登记成本的高昂,加之环保署缺乏对于杀虫剂一般生态影响的考虑激励杀虫剂生产者生产对环境更具破坏力的杀虫剂,杀虫剂价格的节节攀升也导致人们适用对环境更具破坏力的杀虫剂。总之,现行的杀虫剂管制政策忽视甚至事实上鼓励了对环境更具破坏力杀虫剂的生产,除非对杀虫剂实施更加严格的控制,否则现行的杀虫剂规制政策很难真正保护人类的环境。[45]


  

  目前杀虫剂管制领域最富有争议和困惑的问题无疑是杀虫剂对于人类健康的影响,由于对杀虫剂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时存在种种偏见,所以人们在确定人类暴露于杀虫剂所具有的风险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46]根据现有的科学证据来看,杀虫剂会对人体产生意想不到的伤害,比如其可能导致头痛、炫目、肌肉萎缩等身体功能不适,而且正如许多动物实验所证明的那样,许多杀虫剂是毒瘤、癌症和畸形儿的催化剂。[47]于是,有人认为现行杀虫剂管制所采用的成本-收益体制好似一个危险游戏,置人类于危险状态之中。[48]但是也有人认为,杀虫剂所带来的总体收益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成本。[49]虽然论战的双方都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科学和统计数据,但是正如环保署前病毒生态学家Charles Aldous所言:“一个优秀的科学家可以为任何一方进行辩护”。[50]由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固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倍受人们的不断批判。[51]
  定量风险评估(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以下简称QRA)和成本-收益分析已成为如今杀虫剂管制的制度基石,其被认为是最具科学理性的用以规制有毒物质以保护人类健康的有效手段,比如FIFRA明确规定:“必须权衡使用杀虫剂所带来收益及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成本。”[52]QRA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步骤:一是确定杀虫剂是否具有危险性(hazard identification);二是确定杀虫剂引起健康威胁的剂量水平(dose response);三是估计人类接触环境中现有或者潜在杀虫剂的最大限度(exposure assessment);四是使用前面收集的信息估算杀虫剂可能会带来的实际风险(risk characterization)。虽然QRA是美国环保署管制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学者认为QRA存在很大的变数,其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的主观性,同时加之杀虫剂物质本身具有的特质,使得人们无法对于杀虫剂带来的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总之,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虽然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杀虫剂管理制度常常被认为是迈向标准化和科学化的重大努力,但是其充满了不确定性、偏见和可疑的价值判断。所以有关杀虫剂风险的估算与不可量化的杀虫剂收益一样不具有依赖性。[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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