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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与杀虫剂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杀虫剂的使用在美国经历了四个重要的阶段,与此同时有关杀虫剂规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之中,比如杀虫剂法律从最初鼓励杀虫剂的使用到最后限制甚至禁止杀虫剂的使用。在美国杀虫剂规制历史上,1910年的《杀虫剂法》、FIFRA和FFDCA这三个法律的发展之路呈现了美国杀虫剂规制法律的进化过程,虽然保护农业的生产能力仍旧是现代杀虫剂管理法规的主要目标,但是其同时也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解决杀虫剂给环境和人类所带来的威胁。[22]


  

  (二)美国杀虫剂登记制度


  

  美国杀虫剂规制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有关杀虫剂的登记制度,其是美国杀虫剂各方利益博弈的主要竞技场,比如FIFRA规定凡是未向环保署登记的杀虫剂不能销售或者使用。[23]


  

  根据FIFRA的要求,杀虫剂申请登记人(杀虫剂生产者或者使用者)向环保署申请杀虫剂登记时,一般应当提交杀虫剂标签、杀虫剂效用声明、杀虫剂使用方法以及能够证明杀虫剂效用的实验结果。环保署署长在审查完相关登记申请数据后,如果其认为申请登记的杀虫剂的实际构成要素与申请说明相符、提交的标签和其它说明材料符合该法的其它规定、杀虫剂能够实现声明的功效并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负面效果以及当杀虫剂按照广泛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实践方法使用时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负面影响(unreasonable adverse effects on the enviornment)时[24],环保署署长应该对于申请的杀虫剂予以登记。可见,杀虫剂的登记不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实质性(essentiality),也不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有效性(efficacy)。此外,FIFRA规定环保署有权附条件登记含有现有登记杀虫剂中不存在化学成分的杀虫剂,这是因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关的数据。[25]


  

  与此同时,FIFRA规定杀虫剂一旦登记后,如果其存在实质的安全问题,可以取消被登记的杀虫剂或重新对于被登记杀虫剂进行分类。[26]取消或者重新分类程序可能持续一至两年,在该时期内环保署署长如果认为为了防止紧急的危险(imminent hazard)有必要吊销已登记杀虫剂时,[27]其可以吊销某一杀虫剂的登记直至取消或者重新分类程序得出最终的结果。除非有紧急情况,环保署署长只有给了登记人听证的机会之后才能签发吊销令。如果申请人要求听证,应该暂缓吊销令的执行直至行政听证的最终结果。如果存在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先于通知的吊销程序,环保署长也可以签发取决于快速听证的吊销令。[28]环保署长在决定是否存在签发紧急吊销令的紧急危险时,杀虫剂的继续使用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负面影响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所谓不合理的环境负面影响是指鉴于杀虫剂使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成本和收益,其对于人类或者环境施加了不合理的危险。可见环保署在签发紧急吊销令之前应该统筹考虑杀虫剂使用对于人类的健康风险以及其所具有的经济收益,履行成本效益分析是环保署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外,FIFRA禁止杀虫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杀虫剂销售过程中做出与杀虫剂登记申请完全不用的杀虫剂效果声明,但是这条禁令并未同时赋予环保署足够的执行权,而且总会计办公室研究报告认为环保署缺乏足够的资源针对做出虚假和诱导声明的杀虫剂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执行诉讼。[29]


  

  取消或者吊销杀虫剂的销售和使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取消程度一般耗时两年左右,而吊销杀虫剂登记要求环保署证明继续使用某一杀虫剂会对人类和环境构成威胁,而且这种威胁超过了继续使用杀虫剂带来的收益,这使得本来资源有限的环保署处境艰难。当某一杀虫剂被取消时,政府支付杀虫剂的回收成本是杀虫剂取消过程的又一障碍。[30]


  

  1988年国会对于FIFRA予以修订,修订后的FIFRA规定了对于1984年11月1日前登记的杀虫剂进行重新登记的计划。[31]1988年修订后FIFRA规定了加速的重新登记程序,其要求环保署对于登记人提交的数据进行独立审查以确定登记数据的充足性,如果现有的数据存在不足,环保署也可以要求登记人提交其它必要的数据。[32]审查结束之后,环保署应该重新登记杀虫剂或者采取其它合适的措施,比如取消、吊销或者限制杀虫剂的使用,或者要求变动标签。尽管有前述规定,很多旧的杀虫剂即使没有进行完全的重新评估仍然流通于市场中。[33]除此之外,1988年修订后的FIFRA一方面通过征收登记费的方式将重新登记的成本转嫁给登记人,另一方面其使得环保署承担储存、处理被吊销或被取消杀虫剂以及确定被吊销或被取消杀虫剂持有者的成本责任最小化。


  

  自1988以来,FIFRA的基本结构保持不变。杀虫剂登记人控制着用以支撑起杀虫剂登记的相关数据,这些数据由于被视为商业秘密而免于公众的审查,虽然1978年修订的FIFR要求公布杀虫剂对于环境和人类影响的信息的做法弱化了FIFRA此前对于杀虫剂数据的强有力保护,但是公众至今在获取有关杀虫剂健康影响的数据方面遭遇重重困难。比如1982年6月28日发生了被视为美国环境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那天下午4点三个环保团体的代表被邀请查阅几百件有关杀虫剂环境影响的研究文献,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化学行业和联邦政府之外的人获得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但是,这些被邀请的环保主义者只有四天的时间浏览如山的相关资料,除了研究的标题之外他们不得做任何记录,同时他们不得与其它人探讨其所看的事情。[34]


  

  FIFRA同时授权环保署对于杀虫剂进行分类,如果某一杀虫剂会对其使用者和其它人构成危险时可将其设定为限制使用性质的杀虫剂,其只能由被许可的使用者(certified applicator)使用或者在被许可的使用者的直接监督下使用。[35]环保署在除拥有自己许可计划的每一个州实施许可计划,但是很多州的杀虫剂管制法律主要用以执行环保署批准的计划(EPA-approved plans)。FIFRA有关环保署批准的州计划的规定很笼统,比如要求设立基金充足的州一级部门,其必须具有执行州计划的法律特权并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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