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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六)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土壤污染防治既定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必需。通过责任的约束以改善、恢复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为法律责任制度设置的重心。


  

  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越来越大。许多建设用地原来都是城市工业用地、仓贮用地和城郊的农业用地、生活垃圾用地或其他特殊用地。这些用地的土壤或多或少受到各种各样的污染,有些甚至含有对人体特别有害的危险物质,有的污染场地的土壤实际上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当一片又一片土地被发现受到污染,面对巨额的清洁治理费用,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个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与危险物质相关的制造、经营、运送、处置等行为发生在过去,并且该行为发生时可能并不违法,由此,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就不仅要有追溯力,而且必须采纳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具有追溯力的严格法律责任看似不公平以及惩罚色彩浓重,但是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长远效益,以及土壤污染对可持续发展的威胁相比照,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建立“谁污染谁负责”的土壤污染责任体系,土壤污染者对其污染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这种责任的追溯期永久。这样就可避免污染责任无法鉴定及土壤修复责任无人承担的局面,改变我国在土壤污染方面对企业几乎无任何约束的现状,并制约因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条例缺失造成的国外重污染工业纷纷迁移到我国的趋势。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①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②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③导致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如前所述,我国对污染土地的治理及危险物泄漏事件尚缺乏一套很好的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既没有专项立法,也未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在这方面的环保超级基金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尽管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在过往的20多年间也遭受到抨击,因为它强调永久性的治理措施而导致治理费用高昂;因为它的严格广泛的法律责任框架而导致诉讼费用高居不下,清洁治理程序耗时良久。然而,《超级基金法》的立法本意和它所坚持的原则至今没有改变,那就是以人为本,以生态为本,不惜耗费经济成本来取得对人类和生态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设立尽可能公平的责任机制,并且确保公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这其实也是未来中国立法治理污染土壤所应当坚持的最重要原则。事实上,美国超级基金法律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因此,我们在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制度时,一定要充分研究其在美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密切关注《超级基金法》的最新发展动向,科学地借鉴其先进经验。


  

  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认定是筹集治理资金的前提,而足够的治理资金是城市污染土壤治理和恢复的基本条件。国外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均有专门资金保障机制。依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是规范和管理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所需要资金及其使用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管理主要发展趋势。建议治理资金来源有如下方面:①污染企业;②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商;③当地社区和居民;④在治理资金不足时,政府作为城市居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或污染土地的所有者,有责任为污染土壤治理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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