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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等方面,没有把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环境要素进行保护。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很大程度上只是形同虚设。对正在发生的污染没有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已经污染的土壤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手段、恢复整治和改良规划。另外,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仅集中于农用地土壤,却没有有关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对土壤的污染防治也只是点源上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的施行对防治土壤污染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土壤污染继续加重的趋势表明现行立法有限条款的粗略性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现有土壤保护标准体系可行性低,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污染物指标值科学性和合理性差,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主要针对农业用地,为作物安全而制定的,对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适用性较差。与城市土壤环境有关的只有1999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及生产活动发生后界区内土壤的环境质量风险评价。但它只是基准而非强制标准,且存在明显问题,标准值偏大,不适用于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控制的要求。从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现状来看,目前缺少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的集中居住区城市土壤环境标准,不能满足城市土壤污染防治与污染场地清洁的需要。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类似于《超级基金法》的专门清洁治理发生危险物质泄漏或可能发生泄漏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的法律或法规。一旦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泄漏或极有可能发生泄漏,如何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谁来承担清洁和治理受污染土壤的法律责任?从现有的法律中无法找到答案,因为他们侧重于危害或重大事故发生后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仅限于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没有设立清洁治理的法律责任,无从反映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未能充分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宪法》只是在根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原则。4《刑法》则只对重大污染事故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处置的规定都起到了控制污染源的作用,但是仅仅局限于废弃物进入坟墓之前的管理。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等。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控制方面的法规标准尚未颁布,缺乏针对性和对污染事故的责任、处罚等明确措施。有限的粗略规定并没有对防治土壤污染这一现实的客观需要作出有效的法律回应。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缺位已经逐渐在业内引起重视,在某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已针对某些具体场地土壤制定了相关标准,土壤污染问题受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土壤保护工作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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