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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及实施,给日本产业界带来了引人瞩目的影响。由于此法的实施而出现的相关市场规模是可观的,主要表现为:在调查的需求扩大的前提下,根据对策法的要求调查的水平相应提高,从而提高了其附加价值;超标地域的指定、公示、污染物质的清除也使得土壤净化业务市场的需求迅速扩大。土地所有者最初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污染净化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持其土地的价格不至于因受到污染而贬值,使其顺利买卖或进行再开发事业。而《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原本作为其营销手段的调查和治理的措施,转变为一种主动的新型的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降低环境风险的相关服务产业,即土壤污染评价、有关土壤污染的保险业务的开发等一系列的相关产业。


  

  可以说日本土壤保护划时代的年份是2003年。《土壤污染对策法》于2003年颁布后,同年11月日本内阁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同年12月环境省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2004年2月15日《土壤污染对策法》在日本全国实施。《土壤污染对策法》的颁布实施使日本典型七大公害中2仅有土壤污染没有立法成为历史。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行为向主动行为转化,以前无法计算的环保的社会效益能够体现为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3这种趋势表明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已经呈现出新的阶段特点。


  

  总体而言,美国和日本都已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其共同点是注重污染预防,重视污染地块的修复改良和再利用,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政府、地方及公众的资金和力量。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如如何降低“棕色地块”修复利用的成本,如何实现环境保护法案和城市规划政策的协调等。


  

  三、我国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现状


  

  国外许多国家为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纷纷制定了保护土壤资源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土壤标准,具有完备的土壤标准体系,为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了管理尺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和管理机制,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也不完备。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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