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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CERCLA是最早且最权威地规定了“棕色地块”(Brownfields)的法案。根据CERCLA的规定,棕色地块是一些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因为现实的或潜在的有害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到它们的扩展、振兴和重新利用。从经济上看,它们是一批可以再开发利用的财产,只是这笔财产的真正价值被一些可见的或潜在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所掩盖。棕色地块可以说是美国工业留给城市的“遗产”。20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心经历了由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到西的转移。许多工厂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遗址,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的废弃物所污染,成为在环境上受到损害的地块,处于被废弃闲置的状态。CERCLA对棕色地块进行了统一规范,主要意图在于清洁全国范围内的有害地块,并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但是,这项法律所界定的责任过于苛刻严厉,对有害地块污染程度的评估和对清洁费用的预测也不甚清晰。由于担心纠缠于“超级基金”沉重的、看似无限的责任而陷于得不偿失的境地,无人愿意加入联邦政府的清洁和复兴计划。久而久之,开始只是轻微污染的地块,就渐渐演变为闲置的边缘地带。EPA对于90年代之前对棕色地块处置不力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看法:对被污染地块的污染程度认识不清和对于造成污染并导致形成棕色地块的可能责任认识不清以及担心CERCLA所规定的强制清洁责任,成为私人部门介入棕色地块治理过程的障碍。在此背景下,EPA对CERCLA进行了修改,即《棕色地块法》。这部法案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新经济的兴起和联邦政府财政状况的好转,各州和地方不断呼吁联邦政府采取行动,协调和资助棕色地块的治理。为了满足公众振兴棕色地块经济的需要,EPA在1995至1996年间制定了《棕色地块行动议程》;在1997年5月制定了《棕色地块全国联合行动议程》,将经济发展和社区复兴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由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共同来解决棕色地块环境污染问题。行政当局在制定新政策的同时,还积极推动国会的相关立法进程,以彻底清除私人机构投资棕色地块的障碍,鼓励社会各界参加对棕色地块的综合治理。


  

  美国从危险废弃物管理角度对受污染土壤进行管理,并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固体废物处置法》[1]又称《资源保护和回收法》CERCLA。此外,美国的《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规也涉及土壤保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土壤保护和污染土壤的治理法规体系。在土壤污染整治过程中美国都非常注重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其风险评估、整治技术及标准、整治单位、土地利用规划方向都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与专家学者通过会议、座谈等方式商讨,最终达成“双赢”的方式。另外,美国的土壤环境监测没有国家标准方法和规范,主要以行业或协会的标准方法或规范为主。有关土壤质量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EPA方法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学会(ASTM)标准,ASTM标准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如日本和加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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