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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法实施机制的构建

  

  (四) 建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


  

  当前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较为普遍,法院未能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法院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诉讼制度有直接关系,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社会公众与法院的环保合作提供了制度平台,促进了环境法的实施。现在环境法、诉讼法学界一致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公民诉讼制度,不过应当看到在我国建立行政公民诉讼制度存在三大先天不足:一是法院的司法权弱小。公民行政诉讼实质是公民与政府对抗,法院对政府监督。目前中国的法院地位较低,权威性不足,在制约行政权方面存在着体制障碍;二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低,社会责任感不强,环境社团少而散。公益诉讼的关键是社团。环保社团功能孱弱及诉讼主体资格的缺乏是开展公益诉讼的又一大障碍;三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承担环境行政违法责任可能有失公平。当前我国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时不是故意,而是迫于无耐,环保机关难以抵抗同级政府的干预、阻挠及政府官员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庇护。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民诉讼的基础薄弱,即使建立了这种制度,短期内也难以取得明显效果。当前的重点应放在建立环境民事公民诉讼制度建设上,通过完善环保民事公民诉讼制度,通过法院的权威来对污染企业直接形成威慑,同时还可以规定当地环保部门有义务支持环境民事公民诉讼活动,来共同促进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


【作者简介】

白平则,1966年生,男,研究生,山西省兴县人,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环境管理。                                                                                




【参考文献】

[1][3][8]http://www.skylunwen.com/gongxue/huanjing/161023377869110.htm.(2007)[2][7>]肖主安,冯建中,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86-92.
[4]白平则.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04.
[5]崔卓兰,朱虹.从美国的环境执法看非强制行政[J].行政法学研究,2004(2).
[6]夏光.论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J]. 环境保护,2007(3B).
[9]李卫华.论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J].新视野,2006(4).
[10]石红心.治理、信息与行政公开[J].中外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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