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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法实施机制的构建

  

  欧盟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由行政命令加控制手段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以往的环境措施强调“你不得”的方式,新战略倾向于“让我们一起行动”的方式。新的方式注重同工业部门进行对话,鼓励自愿协议、弱化命令控制方式,开始创造一套更具弹性的环境政策手段。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提出与市场更加密切地协作。实行环境税,减少对环境友好行为的税收,增加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税收;鼓励企业更广泛地参加共同体的“环境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公司环境保护奖励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标签制度的作用,评估其有效性;通过自愿环境协议加强与工商界的合作;取消对环境不利的补助和国家补贴。[2]政府通过经济刺激引导企业自我规范,减轻了政府执法的负担,促成了企业自觉守法。日本环境法执行中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行政引导”的方式劝导违法者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常常向公众和企业散发书面传单形式的“行政指南”:重视运用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即通过地方当局与排污方签订私人污染防治协议,规定较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这种协议既可以是依赖法院执行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一种君子协议,这种协议配合公众压力对阻止工厂排污在实践中发挥了令人信服的作用。[3]德国要求企事业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人,以求促使企事业单位能自觉遵守环境法律。[4]政府运用引导、示范、支持、暗示等多种柔性、温和、实施中缓冲余地大的手段,既削弱、抵消了权力固有的伤害,减少了行政执法成本代价,避免权力滥用,也使企业感知、领受到法律对其自身的关怀和保障,排除了对法律的异已感,使政府与企业在法律实施中合作的社会基础得以巩固。[5]我国近几年通过的一些环境法律也开始注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扶持、自愿减排协议,但这些规定多数属于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具体细则,很难发挥实际效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节能减排会议上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这为我国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正确方向,今后应当在具体化上下功夫。


  

  (三) 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环保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利益,环保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目前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决策和执行在理论上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为什么在实践层面效果甚微呢?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合作机制,需要双方都有合作意愿,双方共同努力。从西方国家环境治理的实践看,社会公众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公众推着政府走;中国的情况与此不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总体上是在国际社会影响下由国家推动的,始终处于政府主导下,是政府推着公众走。国家应当鼓励和扶持公众保护环境的行动。实际上,除了政府管制外,社会公众也是对污染行为进行抵抗和制约的重要力量,当前的问题在于政府管制由于得到法律授权而表现为显在的权力,而大众的力量由于缺乏组织而呈显分散状态。[6]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离不开法律制度支持,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建立起公众参与环境共公事务的制度平台,阻碍了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基于中国的国情,在政府与公众合作机制的构建上政府必须采取主动,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在中国让政府采取主动也是一个难题,一些对环境保护没有积极性的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和公民进行合作的动力、意愿。当前在环保问题上,中央政府积极性较高,省级政府次之,最不积极的是市、县一级政府,而市、县一级政府又是与社会公众距离较近的一级政府,市、县一级政府如果在环保上没有与社会公众合作的愿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就很难进行有效合作。在推动环保合作上主要靠中央和省级政府,目前应当把重点放在培养积极的环境公民和环境社团、制定环境教育法和环保社团法、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制度上,引导公民和环保社团依法有序参与环境立法、决策和执法活动。在这方面欧盟、澳大利亚、美国、泰国、菲律宾、赞比亚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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