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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法实施机制的构建

论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法实施机制的构建


白平则 


【摘要】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要体现合作共建、责任共担、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理念,做到执法体制和谐、政府与企业守法和谐、政府与社会公众良性合作。
【关键词】和谐;环境法;实施机制
【全文】
  

  一、当前我国实施环境法律的理念与机制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我国围绕着环境法的实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充满了矛盾、冲突,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状态,冲突既有观念层面的,也有行动层面的。从观念层面上看,有许多地方领导对环境生态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科学发展观理解不深,与中央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从行动层面上看政府内部不合作、不和谐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趋动,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兴趣不大、动力不足。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土政策对抗国家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阻扰、干预环保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公开保护违法排污企业;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十分普遍,有些企业公开地与政府对抗,政府和企业在环保领域的矛盾十分尖锐;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发展极不平衡,环境社团少而散,民间的环保力量很小,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对政府存在严重的依赖思想,经常可以听到公众对政府的报怨或期盼,而很少见到公众自觉地参加环境保护活动,政府对社会公众参与缺乏应有的热情,行动上支持也很少,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传统的行政命令加控制模式、运动式执法方式很难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很难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保护环境,为了换取短暂的环境好转往往要付出巨大的自然资源浪费的社会代价,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不符。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创新环境法制建设的理念


  

  和谐社会要求有和谐思维方式。和谐思维方式以和谐为价值取向,尊重差异,承认矛盾,既不激化矛盾,也不回避矛盾,而是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从而实现和谐。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环境法制建设要承认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环保机关与污染企业之间的矛盾、中央政府与地级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创新制度机制,寻求平衡与合作,使矛盾在合作得到解决。


  

  和谐社会要求共建共享。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保护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只靠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努力是不能够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必须合作共建,只有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真正负起自己应当负的环境保护责任,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在保护环境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法实施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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