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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的最初分配,即环境容量的产权最初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配置给受污染者,另一是配置给排污者。作为受污染者的社会成员数量众多,“所有者数量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11]所以作为多数的被污染者要与相对数量较少的污染者之间要达成一个排污交易的成本必然很高,无论是私人为达成交易所付出的用于协商或者信息收集的成本,还是为实现产权交易的制度成本。而排污者之间对环境容量的交易,私人成本和制度成本都相对较低。排污权的界定是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大小,制度成本的高低,环境容量的产权设立给与污染者消耗的交易成本相对要小,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效率当然也比授予单个的受污染的个体更高。


  

  (二)排污权是以交易为灵魂的产权


  

  诺斯的研究表明,纵观历史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发展无不是与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变迁息息相关,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所有制度中,产权是对经济增长与发展始终起着推进或者阻碍起着最直接最充分的作用。因为“一个提供适当有效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诺斯)”而产权之所以可以“刺激”经济的原因就是产权是交易的产权,产权就是为交易而生的权利,而产权交易是产权效率的原因。


  

  效率,简言之,就是用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效果。“产权只有在它们为最大化一国财富创造激励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自发的交换一般会将资源由对其评价较低的人那里转移到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所以,产权通过保护和促进自发交换实现财富的最大化。……”[12]效率牵引着产权总是在向着价值最大化方向流动,向着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是,如果产权能够得以清晰的界定,并且交易能够得到有效地被保障,市场可以通过交易自身来解决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可缘何通过市场,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环境容量这一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达到减少污染、治理污染的效果呢?


  

  前文已经论及在环境容量的初始分配中,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污者相对比分配给受污染者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是,产权不是静止的产权,而是交易的产权,有了明晰界定的产权不是目的,其预期达到的目的就是使得交易成为调节资源优化配置之手段的现实,明晰产权的分配只是实现产权交易的前提。排污者排污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需,于是就产生了对排污权的购买需要,或者同时,排污者也可以通过自行治理污染来节约购买排污权的支出,这就需要排污者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选择。存在两种可能,其一,如果用于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低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选择自行治理污染,其二,如果用于污染物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会选择到市场上或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这就是说,企业究其选择治理污染物,还是购买排污权,取决于对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和排污权价格的博弈。[13]而同时,不可忽视的事实就是,前面也提到,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环境的纳污能力是一定的,也就是说排污权的总量是固定的,面对不断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工业发展的压力,使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也就是稀缺的排污权的价格必然是不断上升的,购买排污权就意味着排污者的生产成本的无休止大量的增加,排污者经过博弈之后,对市场交易中形成的排污权的购买价格与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进行对比,从而选择是通过治理污染来减少排污权的需求,还是在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由于“经济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最高的效率的,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不断稀缺的环境纳污能力,不断升高的排污权的价格使得排污者最终还是要选择通过治理污染节约生产的成本,这种减排的努力促进了环境污染得以控制,也客观上促进了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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