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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经济学就是关于节约的科学,稀缺是客观上为人类社会进行有效率供给提供了机会,同时,也正是迫于稀缺人们才有了算计的可能。由此可见,排污权制度是伴随着人们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从相对富足到短缺而出现的。“稀缺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形成与变迁的根源。”“法律因稀缺而形成因稀缺而变迁。(考特、尤伦;西伯特)” 进行经济理性分析是由于物的稀缺性才成为必要的。“企业以产权为中心的治理制度也是基于稀缺产生的。(威廉姆森)”环境容量稀缺性的增加,导致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上升,这使得环境容量使用的竞争性不断加剧,如果不对环境容量进行排他性的产权界定,必然产生“公地的悲剧”恶性使用的后果。而相反,假设能够通过对排污权的产权明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正因为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是在提高的,在明晰产权之下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经济性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在提高的,所要损耗的建立排他性产权机制所带来的收益将高于为了制定此项规则而付出的成本。[9]在这种“刺激”之下,在环境容量的不断稀缺的压力下,在环境污染不断严重的形势下,这就是人们产生“兴奋感”进行“算计”的来源。


  

  四、   排污权交易的两个环节


  

  排污权交易旨在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通过产权的明晰以及产权的交易,排污权交易改变了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通过对排污权进行初始的有效分配和在市场上充分交易这两个环节,利用市场机制使环境容量达到一个优化的配置。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与何方


  

  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只要明确产权的所有者,无论谁拥有产权,最终的结果都能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当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通过市场得到重新配置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原因在于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相关主体的纠正。”[10]在环境污染治理这个问题之上,无论授予受污染者还是污染者拥有对环境容量的产权,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产权是明晰的,均可以通过协议和纠正最终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成本为零之时,明晰的产权会使的最终的资源配置方式都能达到最高,而与其产权的初始分配的状态没有关系。


  

  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而现实世界中总是存在着交易成本的。于是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的,可以看出,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权利的最终配置的绩效。而现实世界并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态,所以,产权的初始分配影响着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效率,影响到人们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的高低。因此,在排污权交易上,最初的权利分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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