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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总之,排污权是由于环境容量的稀缺性产生的,实质是环境容量的产权,环境容量稀缺程度正是排污权制度产生以及变迁的原因所在。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排污权不是一个单项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对环境容量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能的规则体系,其所反映不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围绕环境容量的如何使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三、   排污权制度的产生:由于人们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从相对富足走向短缺


  

  在产权经济学看来,人类社会的各种资源总是会从富足走向短缺的,特别是相对于人们无限制的需求上升,资源的供给总是会走向不充分的。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面临着某种资源不断短缺而出现的。而这种资源就是环境容量,也就是说某一特定的范围之内,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其主要决定于两个因素:环境本身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主观上对环境在空间和时间上特定功能的要求,前者比如地理的,生态的,物理的各种因素等等;后者比如环境污染总量和浓度质量的标准。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而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增长,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使得环境容量从相对富足走向短缺,即稀缺程度愈发显著。环境容量就是在主客观条件下,容纳污染物的最大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对人类有价值的,但也是有限的,而且是稀缺性不断增强的。


  

  而产权界定是在物品从充足走向稀缺、资源从富足走向短缺的情况下产生的。“若资源为人所有,则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的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若资源异常丰实,以致每个人均可随意利用资源,那么资源便无需各有其主。但是如此丰富的资源现在几乎不存在了。”“假设所有的资源归大家所有,每个人都是万物之主,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于一无所有的境地。……就如同众所周知的‘公地的悲剧’那样,可能会导致效率的丧失。”[8]而排污权界定了环境容量的归属,确立了在一定的总量之下,排污者对所持有的部分的环境容量的支配内容与排他效力,并且使排污权交易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其主观努力与回报具有了必然联系。但是与此情况之下,如果不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的界定,实现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无节制地争夺使用有限的资源,造成“公地的悲剧”。


  

  在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之下,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明晰的成本是很高的,不过,由产权明晰所带来的收益却是微弱的,因此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并没有引起“经济人”的兴趣,“只有当个人努力与报酬成正比的时候,人才会产生兴奋感。(刘易斯)”否则,随着环境容量稀缺性的日益增强,如果产权不能得以明晰,并实现排他性消费,对稀缺的环境容量的使用必然产生恶性竞争性的后果,无节制的使用环境容量使得本已经稀缺的环境容量进一步的稀缺,环境进一步地恶化。如果稀缺的环境容量处于公有状态之下,环境容量的使用者即排污者的使用成本为零,由于产权不明晰,排污者无节制的排污,于是由社会承担了私人成本,如此,社会成本的加大,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产生就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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