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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可以将排污权与产权的特征逐一地进行对比和分析,以论证其具有产权的特征,确为产权。


  

  第一,环境容量或者说环境纳污能力的稀缺性是排污权的排他性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向环境中排放过多污染物,特别是如果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这势必降低环境的质量,为了保障更好的生存环境,人们必然会控制和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在有限的纳污能力之下,这种环境容量是稀缺的。并且随着生产的扩大、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追求提高,这种稀缺性定会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形之下,为了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削减污染,通过使污染排污者得以分配到的排污权利,并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排他的性质,从而为这种产权的交易设定了前提。前文提及排污权是一种由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可为前提的一种权利,这也正是说明了排污权在强制力的保障下作为产权的排他性。环境容量最初是公共财产,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就是代表公共所有者将排污的权利分配给排污者,这种权力是排他的,使得不可交易但稀缺的公共产品转变为可交易的私人物品,同时保证排污权的法律权威,再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套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使得排污权交易得以保障,从而实现通过市场调节稀缺的环境容量的向更有价值的方向流动,以达到控制污染。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 “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互相认可的行为关系”。[5]产权安排确定了人们由于物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可以将产权制度表述为用来“确定人与人之间因为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关系”。[6]物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无形的,但是产权并不是有形的,而是人与人之间由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把排污权放到这个涵义上来,环境的有限纳污容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排污权就是建立在此种无形的资源或言无形的物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建立的社会行为关系。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排污权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权利使用绩效,影响着人们之间对排污权的不同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于是,通过对排污权制度的设计,人们在面对有限的环境纳污容量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与此之上,对其使用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产权,是一套权利规则和体系,其外延比财产权要大得多,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学中的财产权,不仅仅是既有状态,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法学里的财产权是指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一切可以表示财产内容的权利;而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产权是为了确定其交易的属性而建立的。比如,“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物的最终归属,是财产权中最全面的排他性权利,尽管如此,所有权是一种法权,表明一种对财产权利既得状态,它概括和反映了经济生活中事实上达成的权利安排和权利结构。”[7] 因此,可以这么理解,在环境纳污能力稀缺的前提下,在污染物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政府把排放污染物的权利通过分配发放或者以出售的方式交与给排污者,排污者按法律中关于污染权规定,可以选择进行污染物排放,也可以选择在持有污染权的排污者间进行这种权利的有偿交换与转让。从中可以看出,排污权的可交易性反映了产权的最为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映证了排污权不仅仅是一种法权的既得状态,也是可选择的多种使用途径的权利束组中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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