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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现今在我国还在试点阶段。而我国现行的制度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追溯到自1987年起,我国开始试行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80年代末代90年代初这段时期内,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始被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2]而我国正式开始排污权交易是从地方试点开始的。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在江苏、上海、天津等地开展“七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项目示范工作,为的就是希望寻找到一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通过利用市场调节的功能,将排污和排污者的自身利益联系起来,来调动排污者的减少排污量的内在积极性,从而实现对二氧化硫排放的总量控制。同时,并且某些国际条约(如《京都议定书》)[3]之下的跨国排污权交易也得以尝试。实践证明,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总量控制目标,实施排污权交易对于抓好污染治理有积极的作用。


  

  二、   对排污权交易一个核心概念的理解


  

  用经济学来分析排污权交易,必定要涉及一个概念就是“产权”.作为排污权,特别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可为前提的一种权利,是否可以纳入产权这个范畴之内,是本文首先要解释的一个核心概念。


  

  “产权可以被定一位是一组明确稀缺资源和物品使用权的规则。(伯西特)”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关系。(菲吕博腾和佩杰威齐)” “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沃克)” “产权是描述人们或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平狄克)” “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阿尔钦)”“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


  

  这些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在表述上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角度也是各有侧重,但是从中可以总结出共性的东西。有学者将产权的特征作出总结[4]:其一,产权是人们在资源具有稀缺性条件下产生的,从而应该具有排他性;其二,产权是行为权利,反映的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由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三,产权不是一项单项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组,是一个建立在某物之上可选择的权利之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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