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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研究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美国的主导下日益推动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到遗传资源的保护方面,就是专利中的生物技术专利客体的扩张和相关利益的忽略,这使得发展中国家被置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无论是在制定谋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还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场参与经济活动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性都大打折扣。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自己优势抢占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并攫取绝大部分利益,例如利用生物技术专利对遗传资源的掠夺,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最原始的权利所有者却无法获得公平的利益分享。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使得南北差距日益扩大,并使得发展中国家日益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和援助,不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自己自足和独立。


  

  显而易见,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的经济化,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演化成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并且这种实现是由经济实力来决定,而并非由公平和争议的法律理念来决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已经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貌似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保护。拿生物技术专利来说,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保护其生物技术专利,但它在专利标准中利用模糊和规避的方式忽略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所有者的地位,使得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成为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利益中的不平等。这将眼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和发展机会。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天平已经眼中倾向了保护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而不适促进对知识和技术的创新、使用和传播,促进竞争与发展,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和目标已经偏离了设立初衷,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知识产权制度很容易成为垄断竞争和阻碍发展的工具。


  

  2、对专利制度价值理念的提升


  

  对于任何的法律制度而言,规则正义都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者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29]专利制度也是如此。但是,目前的专利保护现状显示的是其在规则正义上已经逐渐失去了合理性,已经在发生了异化,其根本的目的已经不是鼓励创新,而是保护私人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对技术和创新的垄断权利。特别是在生物技术专利领域,这种显失公平的表现就更加明显。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无视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共同利益,用表面伪装的民主谈判和协商,掩饰暗地里通过经济霸权威胁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其高标准的知识产权的阴谋。


  

  法在本体上应该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30]马克思也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1]但是在生物技术专利领域却并非如此。我们看到的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其所又有的雄厚的资金和激素掠夺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抢占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产品市场,形成新的“圈地运动”以及领域越来越多的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的盛行;我们更发现发展中国家在被迫保护发达国家的专利时的那种无奈和茫然。这种不平等实质就体现为发达国家作为生物技术专利权的享有者却不承担什么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却很少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以追逐利益为重心的功利主义或许正是专利制度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它已经是偏离了制度设计者们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而成为利益追逐者的有力工具。


  

  应该说,任何的法定权力构成不仅仅包括自由和利益,其自由的行使和利益的获得基础应该是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32]在这些情况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33]为此,全世界的整体发展的利益应当高于某一国更甚是某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专利制度应该不在于制定多么严格、多么高的保护标准,更在于保障不同的国家尤其是保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之间的平衡,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基于以上理由和思考,专利制度所应有的价值理念应该是基于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对权利和义务(反应在生物技术专利领域就应该是强调生物技术持有者的揭示和公开来源义务和遗传资源所有者的相应权利)进行重新配置。通过调整现行专利制度的不妥当之处,使其能够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实现各权利所有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加强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构建


  

  1、“来源公开”要求的含义


  

  “来源公开”要求是指在生物技术发明专利领域,专利申请人要公开发明活动中最终用作原材料或工具的遗传资源的地理来源,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如果有相关证据存在,还要通过合同或许可证提供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据。“来源公开”的根据是CBD第8(j)和第15条。


  

  2、设立的目的--体现遗传资源保护的需要和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调整


  

  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各有侧重,专利制度本身并不能解决遗传资源保护的所有问题。如果能够建立一套完备的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和国家机制,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保证实现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也不需要利用专利制度来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国际上尚缺乏有效的遗传资源保护机制的,而部分国家自身的立法也难以切实有效地对遗传资源提供保护。为此,发展中国家开始找寻比较简单有效的方式,例如其积极推动TRIPs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TRIPs是具有强制力的国际公约,较进行旷日持久的谈判形成新的国际条约,修改TRIPs就显得简单一些(但实际谈判中的困难和阻力并不小)。同时,除了前面提及的设立遗传资源来源公开要求的直接目的外,发展中国家推动这一问题讨论还有更深层面上的考虑,即触动发达国家精心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换言之,这体现出发展中国家试图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国际规则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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