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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研究

  

  本原则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如今在遗产资源领域,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发达国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与殖民时期所不同的是掠夺手段更加丰富和隐蔽。在这种同历史相似的背景下,发展中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基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而提出的享有占有、使用和自由处置其遗产资源,公平分享遗传资源开发活动产生的惠益等权利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片面的强调任何一方都将导致法律关系和利益的失衡。发展中国家单纯强调“绝对性”,其结果非但不能有效、长远的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而且还会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发对,导致遗传资源使用的封闭性,也不利于生物技术经济的发展。如此一来,遗传资源巨大的使用价值将被束之高阁,发展中国家最终也不会实现主张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初衷。同样,在生物技术专利领域,由于遗传资源较低的使用率,其利益不会得到也没有必要得到反映和有效的保护。


  

  因此,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条件下,其最初的提倡者和支持者应该及时反思,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去管理和持续利用遗传资源的义务。只有这样,生物技术专利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才能游刃有余。


  

  (三)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说背景下的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保护


  

  近几十年来,全球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不短加深,在此过程中各国也逐渐认识到,在各国主权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对各国以及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共同利益。正是处于确认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才形成“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概念。该学说主张各国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关切事项享有主权、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负有团结协助的义务。[13]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借用了人类共同遗产的主要内涵――为了全人类今后世代的利益而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又以拒绝将遗传资源国际化的方式,避免了与主权相冲突的隐患。而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概念相比,它又在尊重各国对遗传资源主权权利的基础上,满足了国际社会关于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本要求。


  

  将某一国管辖范围内但国际社会具有共同利益的事项定义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可以说,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是遗传资源最恰当法律定位。对遗传资源主要提供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对本国遗传资源的主权得到维护,但这种主权同时受到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保护和合作义务的限制;同时,它们允许和便利他国获取其遗传资源,是以公平合理分享有关的惠益为对价的,并因此获得了发达国家对其履行相关义务而提供的经济和技术支援,加强了本国的能力建设。这最终有助于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对遗传资源主要使用国的发达国家来说,它们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遗传资源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其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转让,有义务在生物技术专利中体现遗传资源的作用和地位,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有保证的获得生物技术专利惠益,使其无后顾之忧的保护和提供遗传资源。这样,双方各取所需,最终有利于人类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遗传资源的目的。


  

  三、CBD和TRIPs协议与遗传资源保护


  

  (一)CBD和TRIPs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背景


  

  1、《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下称CBD)是1992年6月5日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14]它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遗传资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多边环境协议。
  CBD确认了各国对其本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确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如何取得这些遗传资源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促进这些遗传资源的持续利用、取得和公用。该公约指出,遗传资源的取得应当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并且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分享开发的成果以及在商业化利益方面达成协议。这就是CBD的三个主要原则: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以及惠益共享原则。这三个原则对于改革现有的专利制度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CBD第15条规定:[15]各国对其拥有的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因而可否采集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各国政府;采集遗传资源应当经过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当某个国家利用其他国家提供的遗传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当力求资源提供国的充分参与,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资源提供国的境内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由于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因而 CBD 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生物技术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遗传资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CBD第16条[16]指出:为实现公约确立的保护遗传资源、持久利用和利益分享的目标,各国应当对包括生物技术在内的技术取得与转让提供便利条件,当所述技术处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时,取得和转让技术所依据的条件应当承认且符合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各国应当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遗传资源的提供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并转让利用其遗传资源的技术,包括受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为防止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影响到公约的实施,各国应当遵照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进行合作,以确保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不违反公约目标并且有助于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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