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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实质审查”的反思

  

  笔者认为,在实现环评从业人员职业化的同时还应该实现其专职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独立的专家意志。目前实践中,参与环评单位的专家收入远高于参于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专家,出于利益的考虑,要实现专职化就必须先解决经济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当专职专家的经济收入得到保障、社会地位得到认可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独立的专家意志。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项原因中最根本的是审批环节中的实质审查,其他两项原因亦主要因其所致:“实质审查”为建设单位提供了“背后运作”的机会,使得环评单位与环保行政单位之间的关系无法理顺。同样,因实质审查性质所带来的肯定评价诱使专家间利益互换的出现。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的审查环节不应是实质审查。


  

  二、环评报告审查: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


  

  如上文所述,在实质审查体制下,由环评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书经审批通过后,如果在建设中出现了问题,环评单位往往会以“审批通过即意味着报告书合格”为由不承担责任,实质审查的模式导致环评单位只求使审批通过,无法保障环评报告书的真实性及科学性,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丧失其技术预测、防范的目的。


  

  笔者认为,行政主管机关通过专家对环评报告书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就审查环节来说,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一般是临时聘请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干部,以开大会的形式由环保部门组织评审,致使评审人员在对项目的有关情况缺乏实际了解和对有关技术监测数据,环境影响分析不甚理解的前提下只能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的所载内容作表层的即兴发言,根本谈不上对报告书、表进行客观、科学的评审。多数“环评”报告书虽以“顺利通过”或“原则通过”而告终,但也基本只是流于形式,难以保证“环评”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若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环评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书符合相应的政策及技术标准即可获得批准,这样必将使行政机构减轻工作,现实可行。在形式审查的模式下,因评价文件失实而导致问题的出现时环评单位必然应承担责任。环评单位必须保证其提交的环评报告书分析预测合理性,预防措施可行性、有效性。当然,这是以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环评基础资料为前提的。


  

  三、强调后续落实环节,实行责任倒查


  

  现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偏重于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对其后的落实环节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6]]笔者以为这亦是强调实质审批制度而存在缺陷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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