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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实质审查”的反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实质审查”的反思


Reflections of the Substantive Review in the EIA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郭 羽


【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着定位模糊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审批环节中强调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制度的明确可以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跟踪评价程序得到应有的重视,从建设项目的实际结果上考量各方责任的分别承担,实现审批机构与技术提供方的脱离、环评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环评基础材料的真实。实践中,在审批环节进行形式审查对环保行政机关来说易于操作,减少了利益因素的干扰。同时,使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各主体角色定位明晰,责任明确。其中,专家作用则主要体现于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中与项目落实中的责任倒查中。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实施;形式审查
【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概念自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 “它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计划正式实施前,就其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1969年美国最早把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立为政府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其所具有的预测性和评价性的特点,可以在“第一时间”从环境的角度发现问题,进而提出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办法和措施,这正是其他措施不具备的特点和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为《环评法》)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法律,作为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杜绝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利器。然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虽然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现实中违反《环评法》的行为仍比比皆是,除了深层的社会原因外,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其问题存在于在实施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着定位模糊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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