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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提高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循环经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流循环来看,这些零星的规定虽然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税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够,其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派生的、从属的,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节约、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因此,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并不能够满足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要求。


  

  三、国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


  

  (一)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以日本为例,日本不仅拥有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而且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例如,“针对特定再生资源制成的产品的制造设备,日本规定从1996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对于铝再生合金制造设备、环境型水泥的制造设备、再生纸制造设备以及家庭用废电力机械再生处理设备,在起用年度(设备建成第一年),除一般性偿还外,还包括价格的25/100的特备偿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日本政府为促进地方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废物再生处理的设备的固定资产税(地方)也进行了税收优惠:对于2002年3月31日前建成的设备、将建成后3年内的与偿还资产有关的资产税的课税标准定位价格的2/3。(废玻璃处理装置、铝再生合金制造装置的课税标准则为3/4)”[13]。这些税收法律政策大大激励了企业采用环保设备的动力,实现循环经济在微观上的落实和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的深度发展。


  

  (二)广泛的征税范围


  

  发达国家在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法律政策中,其税收课征范围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的诸多方面,包括能源产品、交通设备与服务、水与大气的污染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废物管理、噪声污染以及水、土地、土壤、森林、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等。具体包括:


  

  1、开征新鲜材料税。美国为了促进人们多使用再循环产品,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开征新鲜材料税。


  

  2、开征生态税。主要对那些使用了的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掉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包括对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各国往往依据各国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不同的资源制定各自的生态税率。在德国,除了对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外,对于汽油、电能、矿物等其他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如汽油要加收6芬尼/升的生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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