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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但是,“当前我国的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障碍,这些障碍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方可克服。这其中,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和替代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3]然而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具体实践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都还刚刚起步,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还有很多空白。”[4]而且“现阶段循环经济立法无法做到一步到位,必须从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领域着手,分阶段立法”[5]。


  

  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借鉴国外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最后对我国建立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做简单探讨。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与税收法律政策


  

  “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则称为‘负外部性’”[6]。在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发展模式下,企业只顾经济效益,忽视环境后果的行为,给社会和其他成员带来了负外部性:资源浪费现象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这些“负外部性”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对于外部性英国经济学家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通过纠正性税收调节企业行为,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生态经济,其与传统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将“环境这一因素由经济外部的制约性因素提升为经济内部的生产要素”[7],其发展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目标,离不开税收法律政策支持,通过税收使污染、资源浪费等损失内在化,实现循环经济所倡导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公共产品和税收法律政策


  

  循环经济是以环境和谐、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循环经济的核心之一是“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是,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8],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尽管环境保护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市场主体往往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更多考虑的是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而不愿意投入,对于环境这种公共物品更倾向于无节制的使用,而不愿意由此带来的生态损失和社会损失。”[9]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外溢现象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此时,政府就需要介入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手段。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积累资金抵补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支付,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激励引导企业的资源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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