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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李 志 平;刘 芳


【摘要】  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也不是依靠单一手段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本文主要从税收法律制度的角度,探讨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法律制度;深度发展
【全文】
  

  引言


  

  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基本走的是一条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化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国家环境和生态安全已十分脆弱。根据综合世界银行、中科院和环保总局的测算,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而在90年代中期,这一损失的占比为GDP的5%至7%,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在环境资源不退化甚至改善的情况下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头等重要的问题,循环经济的提出为这一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80年代末90年代初,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模式在西方主要工业国家成熟和完善起来;至90年代中期循环经济的概念进入中国。所谓循环经济 “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2]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环境和谐、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它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使物质、能量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是一种倡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


  

  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贫乏、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引入循环经济对保护我国资源的开发和再利用、促进我国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和发展都具有长远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在重要讲话中指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草案》明确将循环经济列入我国的发展战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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