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五)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制度建设


  

  1、在司法制度之内建立环境侵权预防机制


  

  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第一代环境法主要是污染法、资源利用法,环境法的特征主要是污染的事后防范、末端治理,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防范,它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第二代环境法引入了“可持续发展”这个新理念,强调事前的积极防范,因此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应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相结合的同时顺应环境法律发展的这一阶段性特征有所创造。


  

  环境损害的一般特点是技术性、隐藏性和潜伏性。因此环境治理的一般规律是,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的结合。相应地,环境治理的成本包括事前预防成本和事后治理的成本,它们的规律是,预防成本增加事后治理的成本减少;预防成本降低,事后治理成本增加。笔者认为在环境预防方面,应提供诉讼预防机制。即如果公民认为环境评估不合理或者认为某一项目存在潜在的环境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企业采取停止侵害或者重新评估等治理措施。10


  

  我国环境妨害治理的预防措施主要表现在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理想的治理机制,理由是:第一,它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以及政府监督的成本。第二,政府也是“经济人”,政府并不一定能进行有效监督。第三,政府所属企业往往成为环境最大的、难以管理的破坏者。因此,环境治理必须遵循公众参与原则,监督政府行为以及减少政府支出。我们倡导的环境预防的诉讼机制就是实现公众参与的措施之一。首先,诉讼预防机制可能导致事前成本的增加,但是与环境评估法配套减少了事后的治理成本;同时,作为带有民事色彩治理方式,发生概率比较低,事前成本并不会有明显的增加。


  

  2、建立调和性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


  

  在我国目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往往是企业一旦败诉,必须排除侵害并停止侵权行为来实现环境侵权的救济, 缺乏调和性的环境侵害排除制度。现代社会的生产模式决定了一些建设工程和设施必然会给周边的居民带来不便和侵害。同时, 这些工程和设施又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 如果因为造成侵害则全部停止或关闭, 也会对社会造成损失,有必要从利益衡量原则出发, 建立调和性的环境侵权排除制度。同时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在排除侵害方面, 确立和完善部分排除侵害、中间排除侵害以及代替性赔偿等更具调和性的制度。11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正处于艰难的发展时期,外部的不利社会因素较多,而内部的救济制度自身也需要完善。但是从总体趋势上看,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改善,环境法治的发展,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自身的改革,我国定会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国情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而该制度必将在我国未来的环境保护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