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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而在我国情况却不容乐观,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公民的环境意识、环保知识水平总体水平不高,这反映在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以及公众环保活动的参与比率等各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而且我国现阶段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很明显的表现出一种多重二元化的结构:首先环境意识水平的城乡二元化,整体上看,城市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明显的高于农村;其次,公众与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呈现出二元分离形态。近年来,环境保护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在调查中也得到了反映,但是公众对于自身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并不明确,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多的表现为“政府依赖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启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对环境利益的关注程度,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众对不直接造成自身损害但却间接威胁自身生存的环境公益事业并无较强的参与热情,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七、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未来出路


  

  综上所述,导致我国目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不力的因素是及其复杂的,其中部分不利因素会随着我国社会阶段性的发展而慢慢减弱,直至消失;部分因素则是需要我们通过社会改革和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自身的改革来实现的,这正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一)建立环境法治秩序、健全环境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有效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法治空间,未来世界的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通过环境法律自身的建设和社会环境的总体改善来实现。建设环境法治就必须重视公民环境权的确认与实现,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公众监督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和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环境权建设为基础确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程序,才能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进行环境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以公民环境权制约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时激活国家的环保义务,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平衡环境侵权案件中双方的力量,加强对受害者的支持和保护


  

  面对不同案件中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的歧视和不平等,造成的司法上的不平等,很自然的我们会考虑如何消除这些不平等。要减少案件处理的歧视和不平等,就应该改变案件社会结构中的差异性,而在案件的社会结构中对立双方的社会特征又是案件处理差异性的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平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特征,使双方的社会特征均质化,从而获得平等的裁判机会,成了首先要解决的课题。一个方法是通过法律合作社团的引入改变案件的社会结构。


  

  研究中发现,组织在现代社会诉讼中具有特殊优势,群体不仅比个人更喜欢打官司也更容易胜诉。8而立法也往往偏向于利益集团和各类组织。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构筑一个类似传统社会中“通赔群体”的法律合作社团。法律合作社团有些类似于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综合体,主要提供近似于保险、法律咨询项目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由社团出面代表成员申诉、应诉。这样可以改变案件的社会结构,促使其均质的发展,消除社会差异,减少歧视现象的发生,使双方组织力量相当,从根本上减少组织纷争中歧视现象的发生,使每个人应该享有的社会权益更加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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